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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法律性质研究
  • 时间:2020-02-12 21:56
  • 编辑:CNCNKI查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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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共同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三大支柱。2017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达36581.01亿元,赔款和给付支出11180.79亿元,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分散社会风险做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保险是我国比较年轻的保险类型,自开办以来,受市场需求的推动,发展十分迅速,很快成为我国重要的财产险种,但其发展过程并不全然健康,引入时的畸形认知、立法上准备不足、业务开办上仓促上阵,加之社会诚信氛围淡薄,一度致使保证保险事故率失控增长,纠纷不断。经历点名停办的危机后,保证保险的整改有了些许成效,试点区域特定保证保险的再尝试,为其发展重新撕开一道口子。与此同时,保证保险终于名正言顺被写入法律条文中。无可非议,保证保险的发展是适应市场需要的,它为拉动内需、实现资金融通、促进信用交易良性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保证保险的各种讨论自开办以来就一直处于活跃的状态,但立法的节奏似乎步履艰难,从2009年新修订保险法中的只言片语到此后的两次修正,始终没有大的起色。围绕保证保险讨论的话题是多种多样的,但它们都有着相同的归宿,那就是保证保险的性质问题。实践中的纠纷、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均是如此,逃不过是性质问题的外延。性质是行为的根本要素,保证保险的性质争论至今未有权威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摇摆不定的,争议的持续给保证保险的开展带来不少羁绊,严重影响其功能、价值的发挥,阻碍保险行业整体良性发展。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会有更多的“舶来品”、“新物种”呈现,在成文法系国家,这些新鲜的事物很容易因为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话题担当”,而这些话题正是因为各界的争鸣和实践的验证才越来越明晰。在保证保险司法解释没有正式出台定纷止争之前,属性之争就不会休止。

以知践行,以行促知,对保证保险性质的探讨,不仅是为了给保证保险一个准确的定性,更是为了给实务中的纠纷解决以正确的引导,给立法者提供以广泛全面的“数据库”。也正是保证保险践行中出现的种种遗漏与问题才为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提供更多素材。要想实现保证保险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相关立法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推动经济发展的产品都不能始终处于没有立法保障的状态,保证保险的立法是指日可待之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常常是微妙交错、你追我赶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等待各方面准备充足,在法律尚未完善之前,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减少纠纷的产生、杜绝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通过梳理保证保险的发展脉络来揭示其问题所在,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着手,对保证保险性质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多角度论证,排除容易混淆的观点,并从风险角度切入解答保证保险的本质,进而为其在法律上找到更准确的定位。紧接着由性质问题延伸至对相关实务争议的探讨,传达本文对各争议的见解,并指出法律适用的现状以及适用问题上的弊病。参考保证保险业务长盛不衰的美国,从事前预防和事后化解两个角度提出一些拙见,从内部调整和外部优化两方面贡献力量,为削弱纠纷发源、解决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提供绵薄之力,同时,对进一步丰富我国保证保险理论有所裨益。

文章正文分三章,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章按照时间顺序回顾了我国保证保险在业务开展和立法两方面的发展历程,并指出当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行业内部对其认识欠缺和外部大环境的不足引起的,要解决这一症结,首先要充分认知保证保险,而认知的开始应当从其性质出发。真理就是在这些观点的碰撞中愈发明晰,对保证保险性质的探讨虽然持续已久,但绝非没有意义,相反意义非常,在理论上对其性质的探讨是深入认知的开始、是理论丰富的脚步,也是科学架构的基础。在实践中,性质问题直接关系着裁判者的导向和立法者的选择,落实到行业本身更是经营者的指导。

第二章是本文对保证保险性质的见解,文章赞同保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性质揭示的过程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推导过程,而应当遵从一定的流程。首先,简要综述了目前学术界对保证保险性质的三种观点,分别是保证性质说、保险性质说和二元性质说,并总结了这三种观点得出过程或结果上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其次,点名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之间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差异,主要是产生基础、责任分摊机制、债务形成方式以及合同独立性方面,这些差异并不必然导致它们对立的性质。同时,正确看待二者的相同功能,不因此鲁莽将二者划为一类,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都发挥着保障债权、风险转移和资金融通的功能,但行为的功能皆有主次之分,保证保险主要功能是分散风险,保证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债权,主要功能决定行为性质。在充分尊重二者异同的情况下,揭示保证保险分散风险的本质,保证保险符合风险汇聚与分散的保险本质,亦具备保险的职能和特征,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最后,为进一步减少人们对其保险性质的疑惑,分析了它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特征:风险的特殊性与求偿权的特殊性。

第三章结合实例说明保证保险性质问题在实务中的集中体现和具体争议,症结集中体现为法律适用上的困境,一方面我国司法裁判中在处理这些争议和纠纷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为了解决这些纠纷裁判者必须穷尽法律与方法,要么单独适用保险法,要么保险法与担保法并用,裁判结果自然各有不同。此外,一些具体争议主要表现在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事故、求偿权行使、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几个方面,这些争议的起因与保证保险性质不明确息息相关。因此,它们的答案也必将是结合保证保险的保险性来解答。击破化解纠纷固然重要,减少断绝纠纷亦是正途,文章就此提出四点建议,其中合理设计保证保险的关联合同和严格的资信审查制度是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追偿制度的强化是通过事后惩罚的方法防范保险事故的发生,而最终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是要通过完善立法来明确保证保险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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